顺风车定性与保险公司责任

文摘   2024-10-21 23:16   河北  

      现实生活中,同意他人同乘私家车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很多争议。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认为因收取费用而具有营运性质显著增加保险风险而拒绝理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私家车主因收取费用而从事了道路交通运输行为而处于巨额罚款等等。之所以产生上述社会问题,是因为在法律上对于有偿搭乘行为如何定性认识模糊,成为问题的根源。根据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具有“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特征的,属于顺风车或拼车。顺风车或拼车属于绿色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经营性客运行为。例如《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中对此均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理由是,顺风车是国家大力倡导的低碳节能的出行方式,是资源交换、互助的自主民事行为,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提供顺风车服务并不属于经营活动,亦不纳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范围。所以运管部门对该类合乘行为的私家车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因为私家小客车的有偿同乘行为行为 ,在客观上以出行人既定路线行驶,亦未增加车辆使用频率,不会导致私家小客车危险程序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仅因车主收取费用为由主张免责,不符合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程序的法定免责要件,不能免除保险理赔责任。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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