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言而无用”被套遭损失,投资者败诉判担责

文摘   2024-10-25 13:07   河北  

      2006年度,某地产公司响应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投资开发某项目,地方政府承诺减免各种规费70%,其中包括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2019年地方政府做出行政决定,向该地产公司追缴被减免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54751元。该地产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追缴决定,经一、二审程序审理,败诉。需依法补缴被减免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理由是,人防工程涉及到国防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该某地方政府做出的减免70%规费的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某地产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企业,对于项目开发活动中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该是明知的,其在明知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信赖地方政府的承诺,不具有正当性,对其权益不予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讲,就是地方政府做出的明显且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无效,且属于决定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与之类似的情况还有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的短期经济目的,对税收、土地出让金等事项做出减免或返还承诺,对于该类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定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案例:(2022)黔06行初69号;(2023)黔行终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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