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出资转让无效
文摘
2024-12-29 21:17
河北
在我国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种类的民法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间慈善组织、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等。在上述各种民办非企业法人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论民办非企业法人经营行为如何优越,都不得对出资人、举办人或者会员等分配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医院等不包括在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会员分配收益,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现实中发生的以出资权益转让(也可称为股权转让)的形式收回投资或取得收益是否可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民办非法人设立宗旨等方面分析,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原出资人或举办人等以权益转让的形式从受让人那里取得收益的,因该行为与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公益目的、不分配经营利的法定规范不符,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财政补贴等方面的特征,应认定为无效。 资料来源:RS202426《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转让股权变相获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