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与补偿请求

文摘   2024-11-06 16:28   河北  

      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个原则,属于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诚实信用作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确认,但在我国行政法实务中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理解。主观方面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内心要善意真诚,不妄不欺。客观方面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要恪守信用,不欺不诈。信赖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亦应遵从上述基本要求。区别点在于,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角度,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如果要变更、撤销或废止以前作出的对相对人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信赖先行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发生支出,现因变更、撤销或废止而发生的损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后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就不是相对人主张信赖利益保护的补偿问题,而是行政赔偿责任了。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上述原因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补偿,应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存在信赖基础,第二是有信赖表现,第三是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信赖基础是指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等。信赖表现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对先行行政行为的信赖作出了积极的行为,如投资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获取授益性行政行为时不存在虚假行为,并具有投资合法性。只要行政行为相对人经初步证明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有权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请求作出后行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给予完全补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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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答疑解惑137031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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