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法经典语录
文摘
2024-12-19 21:01
河北
合同法的目的和功能,正是通过强制实现允诺来创造财富。宣告合同无效将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否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合理期待,因而过度宣告合同无效对交易安全非常不利,并且影响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鼓励交易的任意性规定,其基本宗旨在于实现私法自治的价值,而确认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其目的在于限制私法自治以保护公共利益。这两种价值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 不具有某种资质不应当绝对影响合同效力,仍需要考虑相关资格要求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犯罪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只有当所有参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都触犯刑法规范,或明知或能够预见到其中一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范,却仍然为自己利益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将禁止实施某一行为的刑法规范作为禁止性规范适用于该法律行为本身。 判断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规范目的说才是唯一正确的标准,比例原则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认定合同效力。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即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认定合同无效对实现强制性规范目的的必要性。一是需要确定通过其他方式是否也同样能够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结果。如果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可以适用,就不应当认定无效。二是违反强制性规范后,如果通过补正措施能够保护公共利益,也不应认定无效。三是认定无效或有效势均力敌时应认定合同有效,以实现促进交易增进公共福祉的合同法宗旨。 适当性原则是指认定合同无效是实现或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小损害方式,也称为合目的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是指认定合同无效导致的不利后果和有利之间实现均衡,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 资料来源:《论依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