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方法

文摘   2024-11-14 12:33   河北  

        必要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诉讼方式,目的是在原告或被告方人数众多,且对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形下,由审理法院统一处理,以防出现矛盾裁判的法律制度。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共同诉讼是在继承纠纷中,审理法院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均应参加到诉讼中来,但某继承人明确拒绝参加诉讼的除外。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每个继承人对有权继承的遗产都享有共有持份权,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分割遗产)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某一继承人未参加诉讼,在诉讼裁判生效后,再以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基于继承人其享有提起诉讼维持自己利益的基本权利。在其提起的后诉中,不可避免的与前面发生的其没有参加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紧密的关联关系。后诉审理法院不得不考虑前一诉讼的裁判结果的既判力,并保护后诉继承人在本诉中的继承权益得到适当的保护。但如果在法律制度上把前诉和后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要求相关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则既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供诉讼效率,亦可以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    

        那么在生活实践中应如何区必要共同诉讼与非必要共同诉讼呢,是从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作为分析的进路以此来界定,还是从防止出现矛盾裁判,实现裁判的统一性避免矛盾裁判的解读予以界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学者的论著中亦很少提到。经笔者认真研读日本学者新堂幸司、高桥宏志及谷口安平关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论述,得出的结论是:必要共同诉讼应以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为成立要件,而不应根据存在问题的法律关系性质事先确定。

        建议,在司法实务中,不要试图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去说服当事人或法官采取必要共同诉讼的适法性,而要从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及防止裁判结果的矛盾性角度具体分析。

        资料来源:新堂幸司、高桥宏志、谷口安平相关论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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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答疑解惑137031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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