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书面申请法院裁定禁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文摘   2024-12-06 16:01   河北  
       为提供执行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执行效果。为对抗上述规定内容及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实践中出现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继续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现象,给我国法院的执行行为造成一定的障碍。为此,各地人民法院为消除上述不当行为对执行秩序的破坏,采取出具行为禁止裁定书的方式进行规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以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执行效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执行申请人或依职权采取行为禁止令的方式,消除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为了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之初就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制作禁止法定代表人变更裁定书,并送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料来源:RS202426《执行法院可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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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答疑解惑137031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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