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计算问题

文摘   2024-11-12 18:02   河北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处理自己的财产消减偿债能力而间接损失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我国原合同法及现在的民法典等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就债务人向其相对人怠于主张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清偿的法律制度规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通过诉讼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恢复其偿债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于撤销权而言,法律在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制度的同时,也须兼顾法律制度和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以防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社会秩序的过度冲击,因此作出了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不得再主张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1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存在两种期间限制,一个是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应于一年期限内主张撤销的权利。另一个是债权人有正当事由无从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形下,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均在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超过五年后,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对于如何理解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举例说明,如一债务人为逃避执行,在诉讼阶段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低价转让给他人,并在执行阶段办理了过户手续。转让合同与办理过户之间存在时间差。在此情形下,应从办理过户手续时起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而非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时间。

        参考资料: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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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答疑解惑137031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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