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没有能力单独负担子女读大学期间生活费、学费的情形下,成年子女能否向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主张增加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众多。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观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明确上述规定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此而论,属于正常行为能力的已成年大学生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可以主张抚养费的成年子女的范围。也就是说,已读大学的成年子女在法律层面上无权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请求权。但现实生活是,由于物价及学费上涨,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全部的费用着实存在困难,但又不能让成年子女因此而辍学。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家教、打工等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捧脚”嘴脸而已,无任何实际意义。为保障成年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变通的方式并被司法机关认可,即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读大学时的抚养费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任何一方依据上述规定拒绝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抚养费请求权,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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