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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概述
本案是一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号明确为(2023)川0106民初12693号。在此案件中,原告方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而被告方则包括金牛区某甲建材经营部(简称“某甲经营部”)等单位。
二、案情详细经过
合同签订与产品采购情况
2019年12月27日,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分别与某甲经营部和某乙经营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他们从某甲经营部购买了由某某涂料公司生产的某甲牌UPVC排水管专用连接剂(简称“某甲胶水”),同时从某乙经营部购买了由某某商行生产的某乙UPVC排水管专用粘接剂(简称“某乙胶水”)。这些胶水被用于某某劳务公司所承包的某某项目施工中。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0日,某某劳务公司的工人朱某某在案涉项目室内施工过程中意外打翻了胶水,导致他暴露在有刺激性异味的环境中长达4-5小时。下班回家后,大约在18:00时左右,朱某某开始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呕吐次数达到6-7次。
随后,在2021年11月21日,朱某某因“乏力伴恶心呕吐1天,意识障碍4小时”被紧急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医院以“意识障碍待诊,有机物中毒?”为由将其收入ICU进行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朱某某于2021年11月29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2021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时的诊断包括:中毒性脑病、精神行为异常等。
紧接着,朱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接受治疗。然而,不幸的是,朱某某的病情并未好转,最终在2021年12月28日去世。死亡诊断包括:中毒性脑病、中枢性呼吸衰竭、颅内高压、脑水肿、脑疝等。
事故发生后,某某劳务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包括赔偿金、抚恤金、诉讼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达到了1401095.05元。
事故调查及鉴定过程
2021年12月28日(劳动者死亡当日),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大队将从某某劳务公司处提取的“某甲胶水”和“某乙胶水”送至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毒鉴第2021-×××号(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两份胶水检材中均检出了1,2-二氯乙烷。
此后,在2022年1月14日至1月21日期间,某某劳务公司的员工胡某某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依据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对某乙胶水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1,2-二氯乙烷的实测值高达651g/kg。
另外,2022年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朱某某(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也显示,甲、乙两类胶水中均检出了“二氯乙烷”。
同期,法院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中毒死亡与其使用的胶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朱某某自2021年9月开始从事相关工作,且没有相关的防护培训经历。在接触胶水(某甲胶水、某乙胶水)后,无证据证明其有过其他有毒物质的接触史。加之本次在相对密闭空间内短时内大量接触胶水,朱某某死前的临床表现符合《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标准》(GBZ39-2016)中急性1,2-二氯乙烷的诊断原则。因此,鉴定结论为朱某某中毒死亡与其所使用的胶水存在关联性。
基于以上情况,某某劳务公司认为某甲经营部、某乙经营部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以及某某涂料公司、某某商行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产品缺陷导致朱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提起了诉讼。
三、法院审理与查明事实详情
产品来源查明
通过追加第三人某甲建材公司、某乙建材公司参加诉讼,法院成功查明了案涉某甲胶水系由某某涂料公司生产销售,而案涉某乙胶水则是由某某商行生产销售。
产品缺陷认定
原告方委托四川产品质量检测院对案涉胶水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甲、乙胶水中1.2-二氯乙烷的含量均超出了国家标准。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胶水的标签上警示说明不足,未充分履行提醒警示义务,因此存在缺陷。
因果关系认定
此外,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了朱某某中毒死亡与其所使用的胶水存在关联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方已经初步举证证明了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范围与赔偿责任确定
法院最终确认,因产品缺陷造成原告方的财产损害范围总计为932597.5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经过综合考虑,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方损失的60%,即559558.51元。
四、判决结果概述
法院判决甲、乙胶水生产销售方某某涂料公司、某某商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劳务公司连带支付赔偿金559558.51元。
五、案件深度分析与启示
产品责任的重要性凸显
本案再次凸显了产品责任的重要性。作为生产者,必须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充分履行提醒警示义务,以避免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原告方通过委托鉴定、提供购销合同、送货单等多方面的证据,成功证明了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应充分收集、保存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状况,最终确定了责任承担比例。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实际应用,即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本案也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和赔偿原则,也为企业合规经营和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借鉴。
特别说明的是,该案为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截至发稿时,尚未检索到相关的二审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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