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法院判例在职业病防治培训中的地位
我们满怀期待,希望在2025年,法院判例能在职业病防治观念培训教育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在基层形成普遍共识。为此,我们渴望定期获取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典型案例(判例),并获得专业的宣讲指导。
期待新的一年,能更好地落实国家卫健委相关文件要求,针对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以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件或案例分析为重点的宣讲活动,让法院判例在职业病防治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在基层得到广泛推广和有效实施。
二、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和指导
我们期待在早日实现“以监管促合规”的同时,高度关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方面所面临的困境。针对这些机构,无论公立还是民营,我们都建议今年为其免费开展一轮业务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
同时,要重视并建立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紧密联系,以及职业病防治院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业务帮扶和指导,共同提升职业健康服务水平。
三、优化考核指标,促进基层强化职业健康风险化解工作
我们建议优化考核指标和导向,依据各级职业病报告数据统计分析结果,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病多发行业的监管。利用现有申报、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监督执法等信息管理系统,获得相关行业基础数据,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调度。
同时,建议今年首先将重点行业企业的工作场所检测评价率、劳动者培训及告知率、职业病危害申报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体检异常复查完成率、粉尘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率、疑似职业病诊断完成率等关键指标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全面推进职业健康领域的重点风险识别、化解和监督执法工作,确保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降低职业病群发风险。
四、改进质控考核方式,增强监督员信心与动力
我们建议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控考核方式进行改进,减少资料类检查的比重,将考核重点转移到采样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际现场,提高质控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同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带教,提升其对这两类机构的延伸检查能力,从而有效解决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员反映的“辛辛苦苦推进用人单位体检和检测评价工作,但实际效果不佳,对职业健康检查和检测评价的有效性存在疑虑”的问题,增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信心和动力,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和检测评价的扩面和提质得以同步推进。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针对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及存在的模糊认识,我们期盼在2025年,职业健康领域能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着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关键条款的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
希望职业健康领域及时调整宣传策略,不仅传递技术层面的信息,更注重企业主体责任的宣传与落实。同时,加强对政府及执法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宣传,确保责任得到有效履行,共同构建更加完善的职业健康保障体系。
六、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
随着疾控体系在基层的全面深入落实,我们衷心期望职业卫生监督能成为疾控监督执法中的重要一环,并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议充分利用疾控人力资源的优势,建立健全更加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增加执法人力配备,加强业务培训,持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针对一些地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检测、体检、培训等基础指标完成情况长期不佳的实际情况,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完善和强化执法责任制,鼓励和支持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员积极开展工作,推动职业健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开展专项监测活动,完善预测预警工作体系
针对现有市场环境下大多数机构难以对成分不明的有机化学品进行定性分析的问题,我们建议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测活动,包括成分不明的有机化学品、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明的粉尘等。
通过监测获得的数据应与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享,以提升相关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质量,并完善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的预测、预警工作体系。
八、加大研究力度,强化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
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将健康企业创建作为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具体举措,并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奖励制度。同时,要深入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的实施,开展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专题研究。
通过这些举措,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支持,全面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长远发展,确保2025年职业健康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