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案号:(2024)粤18民终46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英德市东华镇。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应以被上诉人当时解除通知事由和解除依据为准,不应事后随意增补解除事由和解除依据。上诉人离岗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上诉人已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加班时间,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单不能视为上诉人认可其统计的加班情况及加班费。 对一审法院计算患职业病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有异议,应按月平均工资6992.22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诉人作为职业病患者(职业性噪声聋,具体诊断时间、噪声聋级别判决书未载明,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尚可享有民事赔偿权利,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因职业病所致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应参照适用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进行计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应酌定判决营养费用。 上诉人患职业病为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主张后续治疗费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公司财产被盗窃造成损失。 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已支付加班费。 上诉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 上诉人按照工伤等级主张民事侵权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保安管理规定》《考勤规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知情的。 上诉人作为保安,值守夜班时多次脱离岗位,造成公司财产在一个月内多次被盗窃,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劳动纪律。 被上诉人根据公司的《保安管理规定》《考勤规定》《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898.86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已支付加班费,且上诉人签字确认工资单。 被上诉人已依法为上诉人交纳社保,后续治疗费应先向社保部门申请解决。 确定上诉人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936.65元,据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诉人有权基于职业患病向被上诉人提出损害赔偿,计算xxx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裁决赔偿金额为221616元。 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限被上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岗位津贴、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xxx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保全费合计635681.42元。 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面向企业)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可作为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纪律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管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并提示劳动者注意相关条款,确保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知情。 加班费的支付:企业应准确记录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工资单应详列工资构成,确保劳动者签字确认,避免加班费争议。 职业病的预防与处理: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劳保用品。一旦发生职业病,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解除事由和依据合法合理,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能依据民事法律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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