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在内的所有检查活动的合法性、专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特别是外出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现场检查、流动检查站服务等。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用人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第四条 接收委托: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或在线平台,接收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明确检查对象、项目、时间和要求。第五条 制定计划:根据委托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项目、标准、方法、时间安排等,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六条 人员配置:组建专业的检查团队,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护士和技术人员,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第七条 设备准备:确保检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齐全、完好,并符合检查要求。第八条 结果报告:检查完成后,及时整理和分析检查数据,出具准确、清晰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并按时交付给用人单位。- 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交流,全面了解检查现场的环境状况、设施配置、人员分布情况,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满足在放射防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 制定外出检查的具体方案,包括行程安排、检查流程、安全措施等。
- 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它们适应外出环境。
- 到达检查现场后,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指定联系人确认检查方案和流程。
- 遵守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检查过程的安全。
- 按照既定的检查项目和方法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尊重劳动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查结果的保密性。
- 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 检查完成后,及时整理和分析检查数据,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并按时交付给用人单位。
-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例、职业禁忌证,按规定履行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提出处理建议或诊疗建议,并协助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 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评估检查过程的合规性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 对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特别监督,确保检查质量和满足放射防护、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质控考核工作。
-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 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计划、方案、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 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长期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变更,本程序将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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