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同时期佛山、南通也各发生一例:
佛山乙酸甲酯中毒案引发货款风波,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揭晓!
新华网:南通纺织工甲醇中毒,工伤赔偿不足,单位须补差额44.4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提供乙酸甲酯溶剂甲醇超标所造成原告损失共计3294553.75元(包括:1.罚款110000元,2.已确定支付员工的治疗费检查费307259.19元,3.已支付甲醇中毒员工的生活费、赔偿等共计126103.92元,4.厂房租金损失289456元,5.停产的营业收入损失1635912元);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585136.5元(按照销售金额的3倍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1、2021年7月,因原告复合加工布料对酸甲酯等生产用品需求,被告秦莫找到原告,向原告推销石化重庆川某公司生产的乙酸甲酯溶剂等,并通过微信将相关的产品说明书发给原告,其中精乙酸甲酯产品说明书中列明了乙酸甲酯的产品参数,于是原告决定向其采购精乙酸甲酯等产品。
2、2021年8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书面的《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纺织生产所需的溶剂等各类产品,并约定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方的质量标准,实际货物数量以送货单为准。
3、2021年9月7日晚上,原告在使用被告交付的产品进行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受伤员工被送往医院治病,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全部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停止生产经营。
4、2021年9月9日,中山卫健局向原告发送意见书,要求原告停止使用相关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时救助劳动者,负责相关费用等。
5、2021年9月11日,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向原告送达了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立即对劳动者提供救治,费用由原告承担,对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定等。
6、2021年9月9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中山市卫健局的通知,对疑似职业甲醇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该中心经过调查,发现空气中含有大量甲醇,通过对劳动者所在岗位和相关岗位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抽检发现被告的产品均检测含有大量的甲醇,其中XT-DMF甲醇含量达9.41%、XT001甲醇含量高达22.6%。活性炭管和硅胶管长短时采样结果显示复合车间复合1号线粘胶处空气甲醇最高浓度1646.7mg/m3,超标高达31.9倍,乙酸甲酯等未超标。
7、2021年9月13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相关报告,认为这是一起工作场所职业性甲醇中毒事件,建议停止危害作业、救治中毒病人、开展对原告单位员工进行检查等。此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卫生局陆续对原告进行处罚。
8、2021年11月29日,中山市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书,认定因甲醇超标,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原告处以11万元的罚款及责令原告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原告向被告采购纺织用的乙酸甲醇溶剂等产品,但被告未按照其向原告提供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向原告交货,而是向原告交付了不符合原告生产需求且不合格的产品,且被告在其产品中根本未标识存在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未能及时合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造成了事件的发生。
10、被告生产、销售合格产品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违反了《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侵害了原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被告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秦莫辩称:
1、案涉合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案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产品名称和质量指标,包括微信记录、报价单等,均用“溶剂”“稀释剂”“冷水”等双方约定俗成的代称,但我方供应的产品实为乙酸甲酯Ⅱ型,是粗甲酯,不是精甲酯。
2、案涉合同是在2021年8月24日以后才签订的,而在合同签订之前,我们于8月16日,先发放两桶粗甲酯(送货凭证注明:XT-001稀释剂)样品给原告试用,原告在次日答复对质量满意,要求再送10桶去,后又在19日、23日分别指示我方继续送货,累计为42桶。
3、我方供应的乙酸甲酯是合格产品。造成中毒事故的原因是原告违反职业健康、危化品管理等法律法规,无视安全环保管理责任,漠视员工生命健康安全,不提供基本的劳动防护保障和环保设施设备让员工违章作业。
法院认为:
1、原告向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采购乙酸甲酯等化工产品,原告在使用后,多次要求再供货,后还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无证据显示双方对于产品的质量进行了约定,因此,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主张双方是凭样品买卖,或者说是试用后再进行大量交易,是合理的。
2、由于原告没有保存样品,买卖双方亦不主张对相关产品进行鉴定,因此无法确定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后续所供应的产品是否符合样品的标准。
3、同时,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的有关产品确含有甲醇,但原告不能证明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结合原告方有关“我是说上一家的送的……味道太重了,搞得我这个办公室所有人都睁不开眼睛……你这个还可以,你下午先送十桶过来”等聊天内容,以及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检验中心检测出多家公司的产品含有甲醇,并且有些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明的事实。
5、以及中山市卫健局对原告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等判断。
法院认为,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以佛山欣某公司、广州欣某公司供应的乙酸甲酯溶剂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符合原告生产需求且不合格,存在缺陷,而侵害了原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相关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赣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42838元,由原告负担(该两费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