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企业发生员工中毒死亡,要求检测机构返还检测费并赔偿113万元

职场   2025-01-05 08:12   安徽  

小编码字不易,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新疆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塑业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技术服务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判决(该文书公布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

原告某某塑业公司诉称,2016529日,原、被告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原告支付了检测费5,000元。2016612日,被告做出编号为WAZ-2016***号检测报告,其中:装配区氯乙烯,检测结果<0.6㎎/m³,判定结果符合。

然而,2017321日,原告厂区装配车间的一名工人乔某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在解放军四七四医院死亡。

米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并出具了事故报告,确认乔某系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机构,未能检测出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米东区安监局对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进行了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原告也被罚款400,000元,并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承担乔某的工亡待遇赔偿责任735,620.63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检测费并赔偿损失113余万元。

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辩称,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工人乔某中毒事件系原告在检测之外的时间使用了含有二氯乙烷(注:判决书中均为二氯乙烷,可能应为1,2-二氯乙烷,以下均同)的生产材料所致,被告在提供技术服务时,二氯乙烷根本不存在。

此外,原告所谓的损失并非被告过错导致,行政处罚是原告自身违法过错行为的结果,乔某的工亡待遇赔偿也是因原告未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所致。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2017613日,米东区安监局询问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黄某某861聚氯乙烯粘合剂是否进行过二氯乙烯分析,黄某某回答:没有,当时这个公司没有提供861聚氯乙烯粘合剂的使用说明书,我们问某某塑业公司要,某某塑业公司说没有,说厂家没有给他们提供,我们就通过网上查了这861聚氯乙烯粘合剂相关的资料,发现这个861聚氯乙烯粘合剂挥发的有害成分中含有氯乙烯,二氯乙烷在网上没有查到。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529日,原、被告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检测费5,000元。2016612日,被告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装配区氯乙烯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但并未检测出二氯乙烷。

2017322日,原告职工乔某因急性有害气体中毒、脑水肿抢救无效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随后作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验报告显示,装配车间氯乙烯、二氯乙烷、二氯甲烷的检测结果均超标。

米东区安监局的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乔某在岗期间接触超标有毒物质二氯乙烷26天,是导致其急性有害气体中毒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某某塑业公司未将有毒作业区域和无毒作业区域分开,作业区域未进行强制通风,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未及时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缺项,未辨识出作业岗位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米东区安监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查明某某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未辨识出二氯乙烷等化学职业危害因素,给企业出具了与现场危害因素不完全符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米东区安监局据此对某某塑业公司和某某技术服务公司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某某塑业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另外,米东区人民法院也判决某某塑业公司支付乔某近亲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共计735,620.63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被告作为检测机构,未能检测出超标有毒物质二氯乙烷,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返还原告检测费。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法院参照事故责任划分,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承担20%的过错责任。米东区安监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和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费用,均为原告未来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因此,法院按照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过错责任比例核算其应赔偿的损失为227,124.12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塑业公司检测费5,000元;

二、被告某某技术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塑业公司损失227,124.1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负担。



职业健康工作实务
致力于关注基层与一线工作者的实际需求,深入探讨和交流职业健康工作的实践经验与策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