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病防治的严峻挑战,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界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以及建设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核心责任主体的地位。然而,在“三同时”评审(验收)机制的实际运行中,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评审组的组成及组长的设置问题,已成为当前改革亟待攻克的难关。
在现有模式下,评审验收组主要由评审专家构成,组长亦由专家担任,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仅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项目的通过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评审组的判断。这一设计原本旨在确保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现实情况却远非理想。
由于评审(验收)组受建设单位委托并依赖其支付费用,这一经济联系使得评审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在利益驱使下,部分评审组可能难以坚守原则,倾向于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导致评审工作流于表面,无法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有效监督,进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违背了“三同时”制度的初衷。
更为严重的是,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缺失,已成为阻碍“三同时”制度有效实施的核心障碍。在现有机制下,一些地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鱼龙混杂,低质低价的服务屡见不鲜。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忽视服务质量,甚至寻求“包过”服务,导致市场上充斥着质量参差不齐的评价评审报告。
面对如此庞大的任务量,监管力量显得力不从心,细致核查每一项内容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事后监管陷入困境,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持续受到严重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优化评审组组成结构,将职业卫生评价评审组组长职责交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承担,并吸纳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作为评审组成员,将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
首先,这一调整将极大提升建设单位的责任感与参与度。评审专家将转变为纯粹的技术顾问,不再担任组长职务,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负责人将亲自挂帅,全面主导评审验收工作,并直接对评审及验收结论负责。从深入理解法规要求与评审标准,到细致把控实施环节的每一步,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都将亲自参与、分工负责、严格把关。
这一转变将促使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之初就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实现全过程的严格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融入企业管理之中,而非仅仅是对外部评审的被动应对。如此,建设单位将能更加主动且全面地履行,其作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核心责任主体的各项职责。
其次,这一改革有助于提升评审验收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将能够更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其对企业整体负责的态度,将促使评审结果更加准确可靠,有效避免利益干扰导致的虚假结论。
同时,其权威地位也有助于协调各方关系,为评审专家创造一个更加公正、独立、宽松的工作环境,同时评审专家也不再受累于“是否通过”,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为建设单位评审活动提供更加有效的风险评估及技术支撑。
此外,这一改革还将显著提高评审验收工作的效率与协同性。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全局的深入了解,使其能够迅速调配资源,解决评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面对部门间、专业间的沟通协调障碍,其领导权威和全局视野将发挥关键作用,促进各方高效协作。
例如,当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可以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实施,确保评审验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并弥补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漏洞。
当然,为确保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能够胜任这一角色,相关部门应加强培训与指导,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评审验收技术与方法培训,如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
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其在评审验收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违规操作或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确保评审验收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综上所述,优化“三同时”评审组的组成结构,将组长职责交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是破解当前评审验收工作困境、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有效途径。
这一改革举措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更将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这一改革举措值得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域推广并深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