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业务委托、要求处理及合同审核流程,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的所有职业健康检查委托、要求处理及合同签订活动。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对委托方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确保检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委托与要求接收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或在线平台,负责接收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或要求。
第五条 接收委托或要求时,应详细记录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时间、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员工名单、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第六条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特殊检查要求,应评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业专家或机构。
第三章 合同审核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要求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起草职业健康检查合同。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时间、报告出具时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合同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合规性:检查项目、标准和方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明确性:合同条款应清晰明了,无歧义,便于双方理解和执行。 公平性:合同应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审核流程:
初审:由业务接待人员或合同起草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复审: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法务人员或专业审核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复审,提出修改意见。 终审:由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对复审后的合同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签订。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经终审通过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项目进行检查,确保检查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给用人单位。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委托、要求、合同及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变更,本规程将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