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的小宋是一个销售,22年夏天,小宋要去广东出差,想到爸妈都没去过广东,小宋决定带上爸妈一起。
到了广东,他们直接到了酒店入住,小宋爸妈习惯了老家的硬板床,对酒店的软床感到不适应。
宋妈妈抱怨说:“这床太软了,腰都不舒服,还这么贵,这不是坑人吗?”
小宋安慰道:“妈,这床睡着才舒服呢,咱们难得出来玩,就别心疼钱了。”
晚上,小宋早早休息,准备第二天带父母去爬山。但宋老爷子却辗转反侧,难以入睡。
他决定出去走走,结果在二楼发现了一个清洁工具间,门敞开着,里面没有人。角落里的清洁推车下,放着两瓶矿泉水。
宋老爷子心想,酒店这么贵,拿两瓶水也不算过分,还能省下明天买水的钱。于是,他把这两瓶水带回了房间。
第二天,一家人爬山时,小宋感到口渴,宋老爷子立刻拿出了那两瓶“矿泉水”。小宋也没有多想,拧开瓶盖就喝了几大口。
然而,他很快感到味道不对,随即捂着肚子倒在地上,痛苦不堪。宋老爷子急忙求救,但因为地处山区,医护人员无法及时到达。
很不幸,小宋还没撑到医院,就没气了,医生问了原由,发现那两瓶所谓的“矿泉水”,其实是除锈用的化学药剂。
宋老爷子悲痛欲绝,他认为酒店应该为此负责:“你们把有毒的东西装在矿泉水瓶里,一点警示标志都没有,我儿子就是你们害死的。”
酒店经理很生气:“这是我们清洁工在用的,而且是你偷拿的。要是你不偷拿,怎么会发生这种事。”
双方争执不下,宋老爷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6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特殊的保障义务。
酒店将危险的除锈剂装在普通矿泉水瓶中,没有贴警示标签,也没有妥善保管,这种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
酒店作为经营者,应该对清洁剂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有专门的规范,但酒店在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了这起悲剧。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宋老爷子未经允许偷拿酒店物品,已经构成了盗窃,而且是他直接给儿子喝的,这是造成宋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宋的父亲48万元。
有网友表示:我干了将近十年的酒店工作,酒店确实有责任:第一:消毒间,布草间是必须人走锁门的,就是为了防止客人随意进出。第二:清洁剂一些化学类用品是不允许用矿泉水瓶装的,必须用稀释喷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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