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接到税务机关提示,要求解释为什么增值税申报的年度收入总额和所得税申报的年度收入总额有差异。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口径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口径大部分时候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一些特殊因素的存在,两者之间天然会有偏差。
企业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查找原因。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1、提前开发票导致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均会产生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开发票当天需要确认增值税上的收入,却不需要确认所得税上的收入。
例如,某制鞋企业根据客户订单从事生产。客户下订单时企业预收50%货款,余款在订单完成后发货时收取。预收货款时,根据客户要求企业开具了发票。
在这个例子当中,企业增值税上确认收入的时点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不同。
增值税上预收货款时因为开具了发票,需要确认50%的收入,订单完成后发货时再确认另外50%收入。
而在企业所得税上,预收货款时无需确认收入,待发货时确认100%的收入。
如果预收货款发生在当年,而发货发生在次年,那么企业两年申报的增值税年度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都会产生差异。
2、预收款导致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增值税在很多情形下规定销售方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更尊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分期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上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当年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企业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增值税上在取得预收款时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选择按租赁期确认收入。
二、收入取数口径的差异
税务机关风险预警系统比较的收入口径,增值税上取自12月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四项年度累计合计数额,而企业所得税上则取自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金额。
两个税种的收入口径本身有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来自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有一些计入增值税收入的项目并没有反应在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中,而是反应在投资收益、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栏目中。
例如贷款利息收入可能被企业计入财务费用贷方,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资产处置损益则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特殊事项导致的差异
有一些特殊事项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却不确认,因此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而是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处理。
例如视同销售。
当企业把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业务招待、广告宣传、对外投资时,增值税上需视同销售,申报在按适用税率计税的销售额中。
而在会计核算上,如果企业没有采用新的会计准则,则一般是按照货物成本,加上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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