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市回暖,基金管理人也支楞起来了。
基金管理人的涉税问题分两类,一类是为自己纳税,一类是帮别人纳税。
当基金管理人自己取得收入的时候,所纳税款是为自己缴纳的。
当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基金时,由于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设立的资管产品,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形式,无法成为独立的纳税人,涉及到的增值税只能由基金管理人缴纳。此时基金管理人虽然是名义上的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是替基金纳税的过手财神。
一、增值税
1、管理人自身的增值税问题
管理人取得的收入既有管理费收入,又有投资收益。
根据管理协议的不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和来源包括以下几类:
基本管理费。按照基金净资产值或者投资人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业绩报酬。即超额管理费。在基金业绩表现超出约定基准的时候,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
认申购手续费。按照投资者申购基金,或者赎回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基金管理费,不论是由投资者支付,还是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扣除,性质上属于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管理费的抵消交易,即视同销售问题。
在有些基金约定中,基金管理人以免除投资人交纳的一部分管理费为对价换取豁免自己的跟投义务。此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市场公允收费水平,确认这部分管理费的增值税纳税金额。
有些基金投资人为了与管理人深度绑定,风险共担,要求基金管理人跟投基金项目。在收取管理费用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跟投金额,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此时管理人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投资者一样,属于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详见《投资私募基金如何纳税》。
2、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由基金管理人缴纳。
如果基金管理人可以准确的分别核算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选择汇总核算会产生值税分配问题。
例如:某基金管理人管理两只资管产品A和B。A当期取得收入200元(不含税),B当期亏损100元。
如果分别核算,A当期缴纳增值税6元,B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汇总核算,A、B当期合计收入100元(=200-100),合计缴纳增值税3元。与分别核算时比较,少缴纳了3元的增值税。这少缴的3元怎么分配呢?
第一个选择是分配给B,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即A产品依然按缴纳6元增值税计算剩余收益。B产品的亏损减少至97元。
第二个选择是按照一定规则分配给A和B,利益均沾。
例如A、B产品平均分配1.5,A按照4.5(=6-1.5)分配增值税,收益上涨为201.5元(=200+1.5)。B投资亏损减少至98.5(=100-1.5)
第三个选择是留给基金管理人。
现实情况中大多数基金管理人估计都是这么做的。
此时基金管理人取得的3元增值税节约如何纳税?
是管理费收入吗?基金管理人需要就这部分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财税〔2017〕56号文件没有就这个问题给出答案,如何审慎处理并减少税务风险成为管理人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所得税
1、管理人自身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人为个人的,按照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管理人为法人实体的,并入其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契约型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基金管理人虽然是资管产品的运营者,却不是资管产品收入的直接支付方,不符合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在现行法律下无需为个人投资者代扣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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