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如何发现企业少缴房产税疑点?

幽默   2024-08-30 18:30   广东  

房产税的申报比较容易出现两类问题,一是计税依据错误,二是纳税时点错误。

先看法规怎么说。

关于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关于纳税时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局如何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的疑点呢?

通过与企业申报的不同税种间比对

企业缴纳了契税,但房产原值却没有增加。或者契税申报表中的房产原值明显大于房产税申报表中的房产原值,可能存在新购入的房产未及时或未足额入账,或者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契税核算在房产原值中,从而导致少缴纳、晚缴纳房产税。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原值合计数远大于房产税申报表中的房产原值,可能存在未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税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通过与企业收到或开具发票信息比对

企业收到了购入房产或大额的建筑业发票,但申报的房产原值却没有增加。可能存在新购、新建、维修房屋建筑物或安装配套设施等行为,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对外开具了水电费发票,却未申报房租部分的房产税,可能存在出租房屋但漏缴房产税问题。

通过与企业上年度房产税申报信息比对

企业今年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小于去年申报的房产原值,却没有申报房产转让或报废毁损等事项,可能存在漏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通过与房产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

房产登记部门共享的信息显示企业增加了房产,但企业申报的房产原值却没有增加,可能存在少申报、晚申报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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