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效率的提高,注销公司变得越来越容易了。
既有简易注销,适用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3、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纳税人(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也有即办注销,适用于以下企业: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a)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b)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c)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d)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e)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人死了,一了百了。但公司注销了,以前的税务问题就灰飞烟灭了吗?
并不是。
从最近几年媒体上曝光的涉税案例来看,很多企业在注销后,企业的法人或股东依然会被追究责任或追缴税金。
案例一
2020年,北京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注销后,公司原法人代表因为该公司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而被逮捕起诉。
案例二
2022年,河南省安阳市的一家合伙企业在注销后,原九位自然人合伙人因在以前年度少申报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而被追缴个人所得税438万。
案例三
2024年,福建省龙岩市的一家贸易公司,在注销后两位原个人股东收到当地税务机关通知, 作废2022年该公司注销时取得的清税证明,责成其重新办理公司注销税务清算。
已经注销的企业为什么还会被追缴注销前的税款呢?税务机关这么操作有依据吗?
有几个原因
一、概率问题
注销后原企业因举报、大数据扫描、别的税案牵涉等原因,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续期间曾有大额的偷漏税现象。
二、清税承诺制的存在
目前企业在注销的时候,税务机关不会立刻对企业开展注销前税务检查,而是由企业提交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所有税款都已经按照规定结清了。
承诺制的好处是企业注销更容易了,但坏处是埋下了随时可能引爆的地雷。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续期间有偷漏税现象,就可以认定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清算,从而追缴之前的税款。
三、《公司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向股东追索税款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了这条规定,税务机关如果不能从已注销的公司追缴到税款,就可以直接找股东算账了。
所以注销前,企业一定要做好税务风险自查。只有活着的时候尽量规规矩矩,方能在死后享受清清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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