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要被税务机关征收五亿元消费税而停产的新闻相信很多人都听说了。抛开情绪上的站队不谈,单从消费税的法规原理来看,税务机关征税有道理吗?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成立于2005年。在2023年7月之前公司主要生产重芳烃,而生产重芳烃需要采购石脑油。
想要说清楚消费税法规对宁波博汇化工的影响,得把时间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前
这一阶段重芳烃属于国家鼓励生产的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也免征消费税。
这时候的宁波博汇化工日子过得比较滋润。销售的重芳烃不用缴纳消费税,采购的石脑油也没有消费税成本。
第二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这一阶段重芳烃依然属于国家鼓励生产的产品,继续不征收消费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1〕87号文件同时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这时候的宁波博汇化工日子过得也还可以。销售的重芳烃不用缴纳消费税,采购的石脑油虽然有消费税成本,但是后续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政策变化对企业只是现金流的影响。
2020年至2022年宁波博汇化工分别享受退税2.47亿元、2.76亿元、4.72亿元。
第三阶段:2023年7月1日之后
这一阶段重芳烃产品已经快烂大街了,属于低附加值的化工产品。于是政策变了。
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的规定,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这时候的宁波博汇化工日子过不下去了。企业卖一吨重芳烃的毛利才500块,再缴纳消费税就得亏钱。之前能活下去严重依赖消费税退税政策。
当然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宁波博汇化工在计算销售重芳烃应缴纳的消费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外购石脑油买价中包含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对企业来说,现在消费税退税没有了,还要再缴纳几亿消费税。
于是在11号公告出台以后,宁波博汇化工紧急进行了生产线升级,将生产的主要产品由“重芳烃”升级成了“重芳烃衍生品”。
关于是否能将重芳烃衍生品比照重芳烃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关键在于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实质上是否为一种物质。这点留给化学专家去判断。
如果他们是同一种物质,只是名称不同,那对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没有问题。
如果他们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那对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没有道理。11号公告对哪些芳烃类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是以正列举的方式规定的,法规上没有明确列示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权扩大解释。
有人可能会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以如果宁波博汇化工用自产的重芳烃生产重芳烃衍生品,是不是也要缴纳消费税呀?
这取决于在企业的生产环节中,重芳烃是否作为半成品存在。
比如,一车间先把石脑油生产成重芳烃,然后再运送到二车间继续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重芳烃),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缴纳消费税。
但如果在从石脑油到重芳烃衍生品的生产过程中,重芳烃只是在某个临界点存在过,则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名义征收消费税明显不妥。
没有企业发自内心地愿意交税。虽然我们明知道宁波博汇化工搞产品升级就是为了规避消费税,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征税。法律上如果有漏洞,那就去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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