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也是税务检查中几乎必查的项目。通常有这么几种类型:
1, 宴请
2, 送礼
3, 参观景点
4, 差旅、住宿
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才能经得起税务检查呢?
正确区分业务招待活动和非业务招待活动
同样是餐饮消费,有些用于业务招待,有些用于团队建设、内部会议、正常办公。不同活动的费用支出应分别核算和入账。
用于团队建设的,应计入员工福利费。用于内部会议的,应计入会议费。员工正常出差就餐应计入差旅费。不要看到餐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要想着浑水摸鱼,把原本是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随便找个名目塞进去。
杜绝替票现象
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为了减少税务损失就让员工找餐饮票代替,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规模明显与销售规模不匹配。
还有的企业入账餐饮发票金额动辄为几千元的整数,完全不符合现实消费常规。或者报销大量同一号段手撕发票且无法提供个人付款凭证(如微信付款截屏)。
这类票据业务的真实性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
准确计算扣除限额
对于扣除限额,大家比较熟悉的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对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往往直接取了会计利润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金额。
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非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另外,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销售收入限制,直接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分清增值税处理方法
与业务招待费有关的增值税,是应该作进项转出还是应该视同销售呢?
先看业务招待涉及的货物、服务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下同)还是外购的。
如果是自产的货物、服务,按视同销售处理。例如酒厂用自产的酒招待客户,要比照正常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
如果是外购的货物、服务,再看业务招待本身是消费行为还是赠送行为,。
如果是消费行为,例如购进酒水用于宴请客户,客户出行或者住宿等,相应的进项税应做进项转出。
如果是赠送行为,例如外购酒水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则应按市场价格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视同销售时,允许抵扣当初购进的进项税。
有人认为,对于将外购货物赠送客户,由于市价就是购进价格,按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和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金额一样,所以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结果没差别。
但别忘了,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所以按视同销售正确处理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扣除金额。
举个例子。A公司当年发生销售收入100万,外购礼品5万,进项税0.65万,全部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不考虑其他因素。
按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5000元(100万×0.5% 与5.65万×60% 取小)。
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 金额5250元(105万×0.5% 与5.65万×60% 取小)。
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活动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如果是消费性的业务招待,比如请客户吃喝玩乐,不需要扣缴个税。
如果是赠送,但不是完全无偿的赠送,比如赠送客户代金券、打折券,以便客户能够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也不需要扣缴个税。
但如果是无偿赠送,比如直接赠送礼品、购物卡等,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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