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吗?不同身份的股东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所得税分三种情形
1、不缴纳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规定,当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对个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缴纳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股东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3、缴纳,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或特殊规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即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全额纳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纳税。
如果个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100%股权,收购前原账面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计入转让价格并纳税的,收购后转增资本,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的转增不交个人所得税,低于净资产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从乙的手里购买了A公司100%股权,购买价格100万,乙当初投资50万,收购时A公司净资产80万,其中未分配利润30万。乙已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100-50)*20%)。
甲收购后,A公司以3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此时甲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例子中其他条件不变,但甲收购A公司时,A公司净资产为120万,其中未分配利润70万,收购后A公司以7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则此时甲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120-100)*20%)。
法人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所以当被投资企业转增注册资本时,法人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
但是如果法人股东持有的为上市公司流通的股票且不足12个月的,被投资企业转增注册资本时法人股东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由合伙人根据分得的所得纳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
个人合伙人
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个人合伙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
因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中定义的居民企业,所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在被投资企业转增注册资本时,法人合伙人同样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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