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应该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是取得转让价款的时候?还是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亦或是完成工商变更的时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确认收入的时点与何时收到转让价款没有关系,只要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而且工商变更也完成了,就应该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但是,如果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工商变更却迟迟没有完成,那么企业可以一直不用确认收入吗?
非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确如此。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却另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所以关联企业间转让股权,如果转让协议生效后超过12个月还没有完成工商变更,视同股权转让已经完成,除非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需要及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股权转让是分期收款的,可以分次确认转让收入吗?
当然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论:企业转让股权时,收入的确认只与转让协议生效时间和工商变更完成时间有关,而与转让款分几次收,何时收,是否收,均没有关系。
想要深入学习企业所得税实操案例的同学,推荐大家读一下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段文涛老师编著的《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书中通过839个实务问题、169个经典案例详细地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及风险应对。如代金券购买商品收入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最佳处理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