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有偿拆借资金会有哪些税务风险需要注意呢?
增值税
风险点:错用统借统还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和来自非金融机构借款则不能享受免税。
2、收取的利息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果收取利息的同时,还收取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且合计数超过了外部借款利息,这些服务费用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变相收取利息。从而无法适用免税政策。
3、内部借出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其他借出方收取的利息则无法享受免税。例如企业集团将资金借给下属单位A,下属单位A除自己使用外,又将剩余资金借给下属单位B。则A从B收取的利息不能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风险点:多交委托贷款合同的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委托贷款人虽然也与银行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纳税。
所得税
关联方有偿借贷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
风险点
1、扣除凭证不合规
借款方支付利息时需取得合规发票,即便是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也需要取得免税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债资比超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方借贷应尽量控制在债资比范围内。但超过了债资比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并不是完全不能扣除。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利息水平公允;或者借贷双方没有利用税负差异导致少缴中国境内所得税,相关利息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3、转移定价调查
如果与境外关联方存在借贷行为,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实向税务机关披露借贷信息。
当与境外关联方年度借贷利息超过4000万,企业还需按照规定准备本地文档,证明借贷活动的公允性。
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收、支利息的公允性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调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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