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补贴收入需防范哪些税务风险?

幽默   2024-12-20 18:44   广东  

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企业或者有创新、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经常会收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扶持资金。收到这些资金以后,企业在在税务处理上需要防范哪些风险?

  • 增值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财政补贴不是只有所得税的问题,还要考虑增值税。只要补贴收入和企业销售活动有关,就可能产生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例如,文旅企业收到的政府根据其销售门票数量给与的补贴,或者新能源汽车企业收到的政府根据其销售收入给与的一定比例资金扶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 所得税风险

1、收入判定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风险点:

不征税的财政补贴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乡镇、街道不行)、有拨付文件(笼统的规定不行)、有资金管理要求(泛泛使用不行)、单独核算(账务混淆不行)。

上市公司广东道氏技术的子公司广东佳纳就因对不征税收入的理解有误,2024年补缴2019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1067.72万元,滞纳金793.38万元。

2、成本费用扣除风险

财税[2011]70号文件同时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

有些企业将收到的补贴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还将相应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了。或者一直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超过5年没有主动将取得资金计入收入。这些操作都会埋下补税隐患。

3、享受优惠政策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鼓励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必须在60%以上(2020年及之前是70%)。

风险点: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当年,会增加公司的总收入,从而稀释了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很有可能无法达到上述优惠政策要求的最低标准。

上市企业贵州黔源电力2024年就因2015-2017年错误的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而补缴企业所得税1550万,滞纳金220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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