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如果尚未取得发票,根据财务会计的核算规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
一、财务入账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即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纳税申报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不需要调整暂估成本的金额。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企业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
如果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供应商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将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没有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年度申报时需要纳税调增。
三、以前年度费用处理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既没有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也没有做纳税调整,一旦在后续的检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了,企业可以在60日内补开发票。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相应支出在该年度也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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