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有哪些税务风险?如何防范?

幽默   2024-11-12 18:30   广东  

在生产经营中关联方之间彼此拆借资金是很常见的现象。有些资金拆借收取利息,有些则是无偿使用。

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风险点

企业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则免征增值税。

如何界定关联方彼此是否属于集团单位呢?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集团单位。

实操中,有些税务机关可以接受将有直接持股关系的企业按集团单位处理。

个人向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如果在所得税上对一方按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则另一方同样可以申请确认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风险点

如果借贷双方税负相同,借出方无需按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但如果借出方的税负高于借入方,则税务机关会要求借出方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如,借出方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为盈利状态,借入方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或者属于小微企业,或者当年亏损,借贷双方税负明显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借出方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上的利息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风险点

个人将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市场同等情况下适用利率计算个人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范措施

做好业务规划,善于运用集团间免费借贷、统借统还、资金池等工具,统筹管理关联企业资金调度。

拆借资金前分析借贷双方税负差异,确定合理借贷利率,保管好支持文档及依据。

及时清理关联方占款,降低各会计期末拆借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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