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将440万房产赠与女儿,但保留永久居住权。两月后女儿却将房产出售,老人只用一招便阻止女儿过户,将女儿告上法庭,撤销赠与

文摘   社会   2024-12-27 05:16   河北  
北京一位老太太把440万房产赠与女儿,但保留了永久居住权。两个月后,女儿却偷偷将房产出售。老太太只用一招便阻止女儿过户,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北京的李大妈今年66岁,她名下有一套100平的房子,老伴去世的早,女儿小琳结婚后就她自己住在这里。
因为小琳不能常来看她,时间久了李大妈开始感觉孤单,刚开始她几乎天天都给小琳打电话,后来慢慢地,电话越来越少。
小琳以为母亲已经习惯了一个人住,没想到,一个平常的周末发现了意外情况。
那天小琳带着女儿回去探望母亲,一进家门发现家里多了一位年纪相仿的大爷。
后来在小琳的追问下,李大妈才说出了实情,这位大爷丧偶,和30多岁的儿子一起在北京打工,儿子也还没结婚。
两人相识两个多月,觉得很是投缘,正在考虑交往试试。
小琳顿时急了:妈,你糊涂了吗?他儿子都30多了还没结婚,又没房子,八成是冲着你的房子来的!
李大妈却不这么认为,母女俩因为这个大吵了一架,但最后还是小琳退了一步:您要找老伴我不反对,但得先把房子过户给我,免得被骗了。
无奈之下,李大妈同意了女儿的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小琳名下,但保留了永久居住权。
两个月后,小琳听说母亲竟然和老头已经领证了,她就瞒着李大妈想把房子卖掉,并且已经找好了买家。
但还是被李大妈看出了端倪,小琳解释道:妈,你现在已经有老伴了,这房子已经过户给我,卖了之后你们去大爷那住,卖房子的440万我留着给你养老。
李大妈拒绝了这个提议,还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02  法律分析
李大妈提出虽然房子赠与女儿了,但合同上有永久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小琳虽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李大妈保留了永久居住权,这个“永久居住权”就是附加在赠与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小琳出售房屋,就是违反了这个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琳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保留母亲永久居住权”,那么李大妈就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妈与小琳的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小琳将房产变更到李大妈名下。
03  案件看法
有的网友表示:老太太这么大年纪了还恋爱脑,把女儿告了,老头能给她养老?
小琳应该重视李大妈的感情需求,怕母亲被骗,就多沟通,而不是偷偷去卖房子,失去的财产也许还能挽回,但失去的亲情,可能就是永远的遗憾。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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