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号发布了一篇题为《“高丙芳案”提醒我们:代理诉讼千万别用力过猛!》,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众多读者留言中,既有阴谋论的质疑,也有对法益不符的担忧,更有认为高丙芳被构陷的声音。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自然希望为高丙芳辩护几句,以期为律师执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然而,与其在他人陷入困境时奋力施救,不如提前设立警示,防患于未然。
曾有人戏言:“中国法庭是最大的谎言场。”法庭上时常充斥着对事实的不同陈述,真相究竟如何暂且不论,但至少有一个事实是确定的——总有一方在说谎。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近年来法院一直致力于打击虚假陈述、虚假证据和虚假诉讼。许多地方还专门成立了“虚假诉讼认定小组”,对此类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虚假诉讼最为常见的领域是民间借贷纠纷。某人欠债累累,眼看款项即将被执行,便制造假借条,以亲友名义起诉自己。这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成为按比例受偿的一部分,资金再次回到欠款人手中,从而“合法”地规避了其他债权人的追索。
昨日,一位木先生留言道:“律师怎么可能有错?错的是法院吧!你查不出来就是毛病!”确实,过去的情况或许如此,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但无法阻止律师的自由发言。
然而,时至今日,情况已大不相同。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出台,法律不再容忍睁眼说瞎话。
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可逆性,比如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判决执行的可以再执行回转。看似无人受到实质性损害,但实际上,从判决那一刻起,“妨害司法秩序”的事实已经不可逆转地发生了。
高丙芳声称遭到委托人米某某构陷,而米某某则证实高丙芳在起诉前已知农民工工资已支付的事实。这两种说法都是主观陈述,但高丙芳为啥就拿不出对米某某的询问笔录呢?
我一直强调,作为律师出庭时最好带上当事人,若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也应提前做好笔录固定事实说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事实问题,最好让当事人自行回应。
我们可以对法律问题高谈阔论,但对事实问题应保持沉默,这是避免陷入困境的最佳策略。显然,高丙芳未能做到这一点,缺乏职业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其陷入困境。
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往往呈现出群体诉讼的特点,众多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重新审理。对于法院而言,这无异于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则是职业生涯的一大遗憾。
面对这样的情况,不用什么阴谋论,你觉得法院会坐视不理吗?
律师,不是在诉讼就是在诉讼的路上,若对虚假诉讼罪的界限模糊不清,则犹如行走在刀尖之上,这种状况好比“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危机四伏却浑然不觉,令人不禁为之捏一把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