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为81.4%,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7%。为什么这么高?该不该这么高?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无故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违反规定的。
咱们先来考察一下国外的“量刑建议”——
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有特色,一般可由缓刑官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也可由检察官在诉辩交易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诉辩协议记载的重要内容。
英国,检察官在量刑听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性格和履历提出证据,目的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尽量保持中立立场,不能以使被告人受到重刑处罚为努力目标。
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但不享有起诉决定权,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具体量刑建议。
德国检察官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或不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经常被视为是适当量刑的上限,法官倾向于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者在量刑建议的刑期之下判刑。
这些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体现了不同法系和司法文化的特点,有的强调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有的则更注重法官的独立判断。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它就是一个“建议”,是否被采纳由法官说了算。
但最高检强推量刑建议,确定刑+先调整+再抗诉,一顿操作猛如虎,有人说,量刑建议就是最高法与最高检斗法。其实,对一个法官来说,这话有点言重了,司法权在最高层的分配,管一个法官什么事?
前几天和一个刑庭法官交流,他说:现在的刑庭法官太好做了,刑期检察机关已经给你建议了,按他们的建议判,肯定不会抗诉。他又说:现在的刑庭法官太难做了,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风险太大,抗诉倒是小事情,后期甚至面临着被追责的风险,简直如履薄冰。
为了减轻自身的职业风险,那还是采纳吧!至少不“得罪”检察机关。但如果放置在诉讼平衡的角度来讲,这不就是刑事案子“原告”说了算吗,且量刑建议一般在开庭前已经决定,“调整”的很少,那辩护人还辩护个啥?
所以,对孙长永教授的提议,我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