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司法民工的“工期”

文摘   2025-01-11 00:01   浙江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叫“审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普通程序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可延长一个月,这叫延审限。


何为“情况特殊”?法条没说。


有法律学者撰文:“这为刚性、应当的审限制度渗透了柔性、张力和变通,从而规避了审限的束缚。”“延长审限游离了立法原意,出现了审批权失控,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这算是个“漏洞”,得堵。


于是,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内部规定,严格控制延长审限。


但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民众私权意识增强,人民法院的“人案矛盾”已经由个别法院逐渐演变为普遍现象,法官数量增幅远被抛在案件数量增幅之后,司法供求紧张。


没办法,实在是办不完呀,无法在审限内审结。


怎么办?民事诉讼法上不还有个“扣审限”嘛,扣审限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减少原审限期限的行为。


比如公告、鉴定、和解等,期间可以扣除审限,但这里面能被“利用”的,也就“自行和解”扣审限,如果案件没有公告、鉴定,也不能凭空捏造呀。


开庭之前先让双方代理人签“自行和解”,法官与律师之间似乎已经达成了某种默契——哦,要扣审限呀!也有律师不配合,法官只能在心里默默埋怨“不厚道!”


扣审限也有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3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15天。其实,这点时间相对于人案矛盾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但能扣几天是几天吧。


扣审限比延审限有一个优势在于,扣审限不计入审限,延审限仍然要计入审限,这最后体现在绩效考核“平均审理期限”指标上是不一样的。


但这个小九九马上又被发现了,得堵。


来看看这个新闻标题——严格执行审限扣延制度,防范审限扣延随意性,此路不通了。


于是,有了后来的借“诉前调”解决审限内无法结案的问题——把一部分案子先堵在诉前调阶段,逐渐放流。就像高速堵车,先封几个入口再说。


但律师界不干了,你也没调呀,就让我们这样等着?据说,马上“诉前调”也搞不成了,那么,以后破解审限难题的出路在哪里呢!


有学者认为,扣审限、延审限不容易获得批准,就会使法官尽快审结案件方面的压力增大,也会使法官自觉追求尽快审结案件的积极性得到加强。


这有一个潜台词就是:你们就是懒,不给点压力,你们就拖沓。


但这真有点冤枉法官们了,现在随便抓出来个基层一线法官,哪个不是加班加点年办三四百件,已经到极限了。


“人案矛盾”算延审限中的“情况特殊”吗,当然不算了,“情况特殊”指的是个案中的特殊情况,而不是普遍现象。“人案矛盾”能扣审限吗?更不能了。


人案矛盾,才是案件无法都在审限内审结的根子问题。你看,学者们对审限问题围追堵截,生怕有人钻了空子,却没有一个人帮法官出一个“疏”的办法呀!


逍遥岛主
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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