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某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一则《关于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公职人员若拖欠物业费用,将向其工作单位发送函告,并同时通报至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以及县文明办。
实际上,此举并非首例,此前钱江晚报曾报道:“公职人员拒交物业费,将被纪委通报、约谈。”面对此类措施,也有媒体提出质疑,例如鲁中晨报就曾发问:“纪委凭何催缴物业费?”
相关部门回应称,作为社会表率,公职人员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换言之,拒绝支付物业费等同于违反了法律。
然而,“违法”一词通常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管理行为,未按时预付物业费更应归类于民事“违约”范畴内,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这种处理方式似乎过于简单粗暴地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来解决本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
那么,当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案件,结果又会如何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新闻报道的标题略窥一二——
- 家中遭遇盗窃后拒付物业费败诉;
- 以“被困电梯”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败诉;
- 房屋漏水不足以成为合理拒缴的理由,最终业主败诉;
- 对服务质量不满意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答案是: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只有在具备充分且合理的情形下,业主才能合法免除支付义务。
但究竟什么才算是“正当理由”,则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判定此类争议的关键所在。鲜少见到有业主在此类诉讼中获胜的情况。即便偶尔发现物业管理确有不足之处,法院也仅会酌情减少一定比例的费用而已。
毕竟,一旦有人开始拖欠款项,受损的不仅仅是物业公司本身,更是广大无辜邻居们的权益。唯一可行的维权途径,便是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来罢免现有物业,但对于“少数派”来说,这无疑是个难题。
总之,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似乎每个角落都有支持物业公司的声音。物业,哪哪都有他们的人!
每位不愿支付费用的住户背后,都有着各自的故事——从开发商那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到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等各种抱怨……最后往往只能无奈地总结道:“干啥啥不行,要钱第一名”。
业主的利益又该由谁来捍卫,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