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了,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得到了规范,但仅靠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不见得就能审好离婚案呀!马彩云、傅明生……离婚案,不仅难,也凶险。
离婚案,一场人性的“大戏”
离婚涉及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的利益纠葛,在这里人性中的善良与丑恶、忠诚与背叛、理智与冲动交织碰撞,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就说财产分割吧,许多夫妻在分配财产时,并非单纯依据法律规定的份额,而是掺杂着过往的贡献、情感因素等复杂考量。
想象一下,一位在家庭中默默承担家务多年、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她在经济财产分配上可能会期望得到更多,因为她被家庭义务耽搁的,还有以后求职困难的潜在损失。
但,夫妻诉诸公堂后的锱铢必较,往往比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更加难搞定,那句“只要你过得比我好”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双方可能真正的想法是——他(她)死了才好!
“我穷,难道我就不该有孩子”
再看子女抚养权的判定,虽然法律规定了诸如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判断标准,但父母对孩子的爱的深度和方式等基于人性层面的因素,却是无法完全量化和考量的。
一位父亲事业有成、经济条件优越,有房有车,反观母亲,经济上有些拮据,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婚前房产,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讲,判给父亲更为合理。
但有位母亲悲愤的一句话,让法官深思良久:“我穷,难道我就不该有孩子?”如果仅凭经济条件判定抚养权归属,就可能忽视孩子在情感层面更需要母亲陪伴的事实。
“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行为规范,条文往往是抽象和概括性的,然而,离婚案件中的情感现实却千差万别,这种差异使得司法标准与情感现实之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脱节。
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关键问题上,法律列举了一些情形,如家暴、分居达到一定时间等。但现实中,很多夫妻的感情破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及到日常琐事积累、性格不合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与发酵。
在没有明显的法定情形时,法官很难准确地判断双方是否真的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就有了“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婚”这样的一个潜规则。
但正如一句婚姻的名言“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当事人可能认为自己在感情中遭受了诸多委屈、失望和情感创伤,这些复杂的情感体验是无法通过法律简单的标准来体现的。
“我又是不是你们的管家”
离婚案件中,证据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难题。由于很多家庭事务发生在私人空间内,双方的证据意识又往往薄弱,好的时候没人会想到离婚,导致很多时候关键事实难以查清。
在婚外情这样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重大事件上,获取确凿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即使有一些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也可能存在不完整或者被篡改的可能性。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蔽资产,如一方私自转移的存款、未入账的收入或者隐匿的房产等,要查清线索并获取证据更难,“谁不管钱谁吃亏”是离婚案中的现实,很多当事人把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
但法官在大多时候也无能为力,“我又是不是你们的管家”,怎么可能对你们的家庭事务了解得那么清楚。这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与争议,甚至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换位思考,换到谁的角度”
在处理离婚案时,还面临着诸多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当事人往往希望法官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理解其主观感受,站在自己这一边去评判对错。
如果法官没有满足他们的期望,即使判决在法律上是合理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心生不满,给法官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
“如我在诉”更是要求法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但如一个法官所说,“离婚案件换位思考,真的很难,你该换成谁的角度,原告还是被告?”
离婚案由于其特殊的人性复杂性、司法标准与情感现实的脱节、证据获取的困难以及面临的多重压力等因素,即使是有着一辈子审判经验的法官,也审不好离婚案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