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的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而被控虚假诉讼罪,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这一事件为律师行业敲响了警钟:在代理诉讼中,力度与尺度的平衡至关重要。
高丙芳案的发端,包工头米某某在工程完工后,因上游拖欠工程款,慷慨解囊,自掏腰包结清了农民工的工资。为了追讨工程款,米某某找到了高丙芳作为代理律师,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工程总承包企业。
这一行为,本是为了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拿回应得的报酬,律师的介入,本是司法体系中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常见方式。然而,高丙芳最终被判有罪,原因就在于被认定为“明知工资已付清,仍协助提起诉讼”。
这一事件引发了我们对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对事实调查的了解程度、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律界限的把握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的深入思考。高丙芳为什么要“以农民工名义起诉”,不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一个简单粗暴的“垫付、先行清偿”规定。
老实说,高丙芳说其不“明知”,我是不太相信的。作为包工头的米某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真不见得有这么专业的认知,我更相信是高丙芳选择的一种诉讼策略,因为这样打官司更容易赢。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总承包企业),却未被追责。
但法律就是法律,在农民工工资已经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就不能选“捷径”走这条路子,走了,就是虚假诉讼。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这一事件反映出,律师在代理诉讼中把握法律界限的分寸感非常重要。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罪,意味着她在某种程度上跨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边界。律师在代理诉讼时,要精准地依据法律法规,区分合法代理和违法行为之间的细微界限。
高丙芳案提醒着每一个律师,在代理诉讼时切不可用力过猛。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这样才能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保障司法的公正与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