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消防栓无水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安徽一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09 17:02   安徽  
亳州某小区内一住房发生火灾,火灾原因可能是电气故障引发,事发后,遭受损失的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因小区消防栓内无水,他认为这延误了救火时机。物业公司则认为,其进入小区服务时消防栓就没有水,不应承担火灾损失。近日,亳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消防栓无水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
李先生(化名)是亳州市某小区的业主,2023年7月30日下午,其家中发生了火灾。火灾烧损烧毁房屋内装修装饰、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财产,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内一卧室,起火点位于卧室内墙中间部位,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评估,此次火灾造成损失共10万余元。
因为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栓内无水,消防人员赶到时利用消防车内的水进行灭火。
火灾发生后,李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疏于物业管理,导致消防栓没水,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区消防栓没水,必然会给消防救援大队的救火造成难度,从而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对其房屋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消防栓没水是遗留问题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没有责任,因为火灾发生时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程序,提供灭火器等工具进行灭火,同时拨打119报了火警。
物业公司称,因火灾发生时业主家中无人,房门无法打开,不能进入其家中及时将火扑灭,20分钟左右,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李先生家的房门强行打开,用消防车上的水将火全部扑灭,整个救火过程30分钟左右,从火灾成因和整个救火过程分析来看,火灾是业主本身对其卧室内电器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检修引发,火没有及时扑灭是因火灾发生时业主家中无人,房门无法打开导致。
物业公司称,其公司在接管小区物业服务后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小区消防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并提出关于维修消防设施的申请,因此,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不应对李先生的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业主,是该房屋建筑范围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虽然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与物业服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火灾事故发生时,消防栓内无水,必然会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
经查,物业公司从入驻小区至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时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物业公司在对案涉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对本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案涉房屋财产损失2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2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亳州中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自接管该物业服务后,未及时对案涉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并就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处理,存在管理服务延迟,对于案涉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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