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23年9月3日凌晨2点45分,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院区外包单位深圳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医院地下车库抢修热水管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院区转送至省立医院南区抢救,9月5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无防护措施和无正常照明的管道上进行作业时,不慎失稳坠落。以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审核登高作业人员资格,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维修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2.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物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任追究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东部物业合肥公司维修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事故单位责任追究
1.林**,深圳东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段**,东部物业合肥公司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张**,东部物业合肥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维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唐**,合肥市滨湖医院安全维保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物业单位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深圳东部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维修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合肥市滨湖医院,未按规定与物业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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