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举办了一场业委会主任专题培训会,会议邀请了相关学者、管理者、社区书记以及业委会主任等进行了知识讲座和经验分享。与会人员的发言都是自身经验的总结、提炼,获得了培训者的好评。其中,部分培训内容是业委会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化解,与会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业委会专题培训会现场
在这场专家培训中,介绍了一些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比如很多业主关心的表决。
按照规定表决的有效人数,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重大事项:决定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普通事项: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1)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参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2)考虑到业主代理人行为的真实有效性,规定“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3)为了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提倡表决信息化(第二款),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据此建设及维护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将电子投票系统引入物业管理活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公平。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业委会成立条件问题
成立业委会往往会面临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比如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二是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比如一些老旧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不能有效实施物业管理问题。参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我省作出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委会成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委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委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委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1)省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经费来源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2)省条例明确经费为业主服务,受业主监督,必要时,业委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为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业主大会、业委会得到业主信任,有效开展工作,鼓励建立业委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安徽省“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普遍开展业委会换届和业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业主反映强烈的,应开展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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