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居民小区内违规,罚款!

文摘   2024-10-23 17:04   安徽  

阻拦消防通道、不文明养狗、乱倒生活垃圾……这个是很多小区都会出现的问题,个别业主把小区当做自家领域,随意作为甚至乱作为,只顾自己不考虑邻居,物业企业虽然在小区也经常巡查,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这就导致类似问题的“拉锯战经常在一些小区上演。

怎么办?这个时候,有关执法部门就应该走进小区,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整治、处罚,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近期,合肥市蜀山区城管局两起执法进小区的案例,处罚依据和力度就非常得当。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近日,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三里庵中队在绩溪路外贸新村小区巡查时,发现该小区16栋西侧有一黑白相间颜色的中华田园犬卧于道路旁,其颈上未束牵引绳,执法人员现场将其捕获。
经查,该犬为小区居民一业主所养,犬主人外出遛犬时未为该犬束牵引绳并牵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业主改正违法行为并拍照取证。该业主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束牵引绳并牵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参照《合肥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另外一个案例,就是乱倒垃圾。今年6月4日,蜀山区城管局接到由稻香村派出所移交过来的案件,接警情况记录表记录居民报警称有人倾倒垃圾在太湖路与金寨路交口一小区平台,稻香村派出所随后通过监控侦查到当事人,该人员于5月25日21时32分在该小区倾倒垃圾,事后清理人员反映倾倒的垃圾已经腐烂且有异味,整层楼梯污水横流,对居民生活环境、出入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加大了打扫清理的难度。
当事人接受了询问调查,确认了其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因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看到执法进小区的力度和效果,虽然是两件不大的事情,但是在小区内部却起到了良好的教育结果,处罚既警告了当事人,更让其他业主知道,违规是需要承担后果的。
笔者多次呼吁,执法进小区不仅仅要开展,而且还要常态化开展,处罚不仅要教育本人,还要尽可能向小区公开、向社会公开,达到惩治一个行为,震慑一片的效果。
只有将各个条块的执法力量进行盘点,有计划有节奏的开展执法进小区,小区的很多事情、很多难题怪象,才能迎刃而解,这是绝大多数业主乐于见到,也是很多物业企业全力支持的正确的事。
只有如此,才能制止个别业主在小区内的违规行为,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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