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等原因,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一般具有四项职能,分别为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融通资金和监督危险。其中,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它是保险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融通资金和监督危险是保险的派生职能,是由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
根据保障的范围,保险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如图1所示。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一般指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或自愿缔结的契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在参保人(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招致健康和经济损失时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和办法。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是将医疗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赔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在人们患病时减轻疾病经济负担,降低或消除因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就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广义的医疗保险常称为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它是人身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对疾病或分娩、残疾、死亡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也包括对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维护等;而狭义的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因病就医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
根据保险性质的不同,可将医疗保险分成社会医疗保险(socialmedicalinsurance)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商业性医疗保险属商业性保险范畴,两者的基本属性不同。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护理保险等,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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