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D10损伤的编码范围
(1)损伤部位为主分类轴心,损伤类型为亚轴心,先区域部位,后类型,再具体部位。
(2)涉及S、T两个字母,S编码是对单一部位损伤的编码,T编码是一方面用于对多部位损伤和损伤部位未特指所给予的编码,另一方面是对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它后果的编码。
表ICD10损伤类目表整理
名称(节) | 编码范围 |
头部损伤 | S00-S09 |
颈部损伤 | S10-S19 |
胸部损伤 | S20-S29 |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 | S30-S39 |
肩和上臂损伤 | S40-S49 |
肘和前臂损伤 | S50-S59 |
腕和手损伤 | S60-S69 |
髋和大腿损伤 | S70-S79 |
膝和小腿损伤 | S80-S89 |
踝和足损伤 | S90-S99 |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 | T00-T07 |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 | T08-T14 |
烧伤和腐蚀伤 | T20-T32 |
冻伤 | T33-T35 |
备注:P10-P15新生儿的)产伤,070-071产科创伤
2.ICD10损伤的类型
3.损伤主导词的选择
(1)损伤指出了类型,以损伤的类型为主导词,如骨折。
(2)指出的是“砍伤”、“穿刺伤”等开放性的 损伤,以“伤口”为主导词。
(3)没有指出任何情况的以“损伤”为主导词。
4.损伤编码规则
(1)多处损伤尽可能采用多数编码的原则逐个编,以严重者为主要编码。
(2)未特指为开放性或闭合性损伤按闭合性损伤编码。
(3)颅骨、面骨骨折同时伴颅内损伤,颅内损伤为主要编码。例如:顶骨骨折伴硬膜外出血,硬膜外出血S06.4(主要),顶骨骨折S02.0(附加)
(4)内部损伤伴有浅表性损伤或开放性伤口,内部损伤为主要编码。例如:胸部穿刺伤伴有血气胸,选择创伤性血气胸S27.2。
(5)颅内出血伴有头部的其他损伤,以颅内出血为主要编码。例如: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伴有头部挤压伤,选择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S06.4。
(6)骨折伴随有同一部位的开放性伤口,以骨折为主要编码。例如:尺骨干骨折伴有开放性损伤,选择尺骨干开发性骨折S52.21。
(7)第十九章中广泛使用的“和”是指“和/或”的意思 例:T14.3身体未特指部位的脱位、扭伤和劳损,此亚目标题可以是三种损伤并存,也可以是仅有一种损伤情况。但是,在个别的地方“和”是指“两者“,而没有“或”的含义,例:S52.4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
(8)损伤的部分类目中含有选择性使用的第5数,它是用以表明伤口的闭合性或开放性,.1表明伤口开放性;0表明伤口闭合性,是必须使用的细目。例如:额骨开放性骨折S02.01。第十九章需要编至细目的类目:S02、S06、S12、S22、S26-S27、S36-S37、S42、S52、S62、S72、S82、S92、T02、T08、T10、T12、T14.2,类目T14,T14.2(身体未特指部位的骨折)编至细目,其他亚目已经明确损伤的类型,如:T14.0浅表损伤,T14.1开放性伤口,T14.3脱位、扭伤
(9)多处损伤综合编码规则
多处损伤如果能确定哪一个最严重,则以最严重损伤为主要诊断,否则以综合编码为主要编码。
①同一身体区域的同种类型损伤,其编码通常为S00-S99类目的第四位数.7。例如:跟骨骨折和骰骨骨折,足多处骨折S92.70,跟骨骨折S92.00,骰骨骨折S92.20。
②同一身体区域的不同种类型的损伤,通常为每一节最后类目的第四位数.7,即S09、S19、S29、S39、S49、S59、S69、S79、S89、S99共10个类目。例如:髌骨骨折(S82.00)和膝挤压伤(S87.0),综合编码为该节的S89.7小腿多处损伤。
③不同身体区域的同种类型的损伤,编码于T00-T05。例:左肩和上臂挫伤(S40.4)及腕和手擦伤(S60.8),综合编码为T00.2。
④多处损伤未特指损伤部位和类型的编码于T07。
(10)需编码第二十章损伤的外部编码(V、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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