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莆田,一个男子花费35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又租给原房主,却发现原房主的80岁老母亲“霸占”了房子。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故事?谁应当为此负责呢?350万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
案例回顾
何先生是一家国企的员工,为了方便上下班,他决定购买一套房子,看中了一处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地理位置优越。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何先生最终以350万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但却面临着一个意想不到的要求。
原房主郭某和他80岁的母亲同住,郭某出售房子时提出一个条件:他的母亲年事已高,不愿轻易搬家,要求何先生购买后先将房子租给他们。虽然何先生起初犹豫不决,但考虑到自己即将出差一年,便答应了郭某的要求,签订了租赁合同。
刚开始,一切都按部就班进行,郭某每月按时交房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郭某开始拖欠房租,并在第七个月消失不见。何先生开始感到不安。他联系不上郭某,只能请假回来查看情况。
当何先生敲开房门时,却只看到郭某的母亲和一名保姆在家。老人表示郭某已经一个多月没回来了,连保姆的工资也没发。
何先生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他想让郭某的母亲搬离房子,但老人却表示无处可去。考虑到自己还有几个月才能回来,何先生只能暂时让老人继续留在房子里。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何先生即将回来工作,却发现自己的房子依然被老人“霸占”着,郭某也始终联系不上。面对这种情况,何先生只能选择将郭某和他的母亲告上法庭,希望他们搬离房子。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需共同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合同。然而,由于郭某失联,无法共同签订终止合同,这一约定在一审中成为了阻碍何先生解除合同的关键因素,导致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720条规定,租赁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由于郭某长期未支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何先生有权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郭某长期拖欠房租构成严重违约,为何先生提供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在二审中,法院支持了何先生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例看法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条款,同时在面对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各位读者,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如何维权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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