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内蒙古,一男子与情人见面,不久后送医猝死,家属认为这是情人导致的,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法院:驳回所有诉求!

文摘   2025-01-22 10:31   重庆  

在内蒙古,满某与情人香某在其家中见面,谁知却因突发疾病猝然离世,留下妻子李某和儿子不解。他们认为是香某的存在导致了这一切,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结果却出人意料?

案情回顾

满某,1970年出生,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名成年儿子。尽管李某知道丈夫与邻居香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但她选择了隐忍,试图维持这个家庭。

2024年3月4日,满某趁李某外出时邀请香某到家中。就在两人发生关系之际,满某却突然倒地不起

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满某被确认因猝死而去世。事后,李某带着儿子前往香某家中讨说法,认为香某应该为满某的死亡负责

香某则辩称,自己并未预见满某会突发疾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尽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冲突升级,双方发生争执,最终报警处理。警方经过调查,认定没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决定不予立案。而李某及其儿子为了寻求赔偿,将香某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36万元

家属认为,满某与香某的长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二者的过错行为与满某的猝死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认为香某在满某发病时没有及时报警,耽误了救治时间,理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香某对此提出反驳,她指出满某的猝死与她之间的关系并无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且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然而在本案中,家属需要证明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这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侵权行为:必须证明香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

主观过错:需要证明香某在行为中存在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要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香某的行为与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家属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且无法证明满某的猝死与香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提出主张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家属未能满足这一要求。

香某在满某突发疾病后也采取了合理的行动,通知了满某的家人,这进一步表明她并没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家属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所有索赔请求。

个人看法

网友评论:“判决合理,确实不能因对方小三的身份就索要各种不合理的赔偿,要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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