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倒霉?陕西,一大妈骑电瓶车撞到马路上的树枝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大妈超速,应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我不同意!

文摘   2025-01-23 11:19   重庆  

54岁的白大妈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撞上了路边一根低垂的树枝,最终导致了她的死亡,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白大妈与丈夫育有一子,目前在广东工作,她自己则在当地一所学校任教。2024年11月12日,白大妈在骑电动车回家时,由于旁边有机动车行驶,不得不向右边靠拢

然而就在此时,她撞上了道路旁断裂的树枝,导致事故发生。医疗人员赶到后确认她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介入调查,并认定白大妈在事故发生时的时速超过15公里,因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与此同时,镇政府作为道路两旁树木的管理者,也因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镇政府和白大妈的儿子赵先生均对交警的认定表示不满。镇政府认为道路并非由他们修建,且树木的种植年代久远,管理者并不明确,只有清理地面垃圾的管理职责。

赵先生则认为,事故发生地并非非机动车道,且电动车的国标时速限制为每小时25公里,因此白大妈并未超速

鉴于以上情况,镇政府与赵先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向交警提出异议,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故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交警会通过现场勘察来判断责任,而除非经过复议,责任的划分将保持不变。

对于镇政府而言,虽然其并非直接的管理者,但法律也规定了其对路旁树木安全的管理义务。《民法典》第1257条所述,若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者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镇政府可能面临一定的责任。

同时,白大妈的骑行行为也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白大妈在事故中未能尽到谨慎骑行的义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交警的初步认定虽有其依据,但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是否能充分考虑到镇政府的管理责任以及白大妈的骑行行为将是关键。

个人看法

网友表示:“简直就是无妄之灾,正常骑车都能碰上这种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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