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的独居女子赵女士去世后,由于没有立下遗嘱且无直系亲属,她名下的房产被判归国家所有。然而赵女士的亲戚们却不甘心,纷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案情回顾
赵女士因眼部失明,多年来独自生活在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中。她在41岁时因病去世,去世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
在她去世后,叔叔、舅舅、姑姑、姨妈等亲属积极参与处理丧葬事宜,但当他们试图继承赵女士名下的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时,却被告知由于没有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房产将归国家所有。
虽然如此,这些亲戚并不甘心,纷纷提出诉讼,声称自己在赵女士生前尽到了扶养义务,理应分割其遗产。
法庭上,赵女士的姑姑表示:“因为赵女士眼睛失明,我们全家都帮助过她,带她去医院看病,因此我们有权分割遗产!”
而舅舅则声称:“我每周都会给她送菜,确保她有吃的!”
甚至赵女士的二叔也强调,“我陪她去医院,病历上有我的签名。”
这些亲戚的主张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许多人对此表示愤慨,认为他们的行为太过现实,甚至质疑为何在赵女士生前不表现出更多的关心。
从情理上讲,如果这些亲戚真心对赵女士好,赵女士应该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真正关心她的人。然而法庭是讲求证据的,不是靠口头宣称就能得到支持的。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律对继承的规定十分明确:当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时,继承顺序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优先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考虑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件中,赵女士的亲属如叔叔、舅舅、姑姑和姨妈均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他们的继承资格被排除。此外,在没有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情况下,遗产就应当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遗产归国家所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只是管理遗产,而非其所有权的最终拥有者。因此,如果有人提出合法的要求,法院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进行适当的分割。而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那些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在本案中,赵女士的二叔声称自己经常陪伴她去医院,并在病历上签名,法院对此给予了认可。
最终,法院裁决赵女士的二叔作为对她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20%的遗产份额。
个人看法
网友表示:“很经典的遗产分割问题,你活着时对你不理不问,当你有钱了就贴上来献殷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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