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两个人有多甜蜜,分手时也许就有多难看。在一段感情中,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男方要多照顾女方,即可能会付出更多的金钱。
那么在分手的时候,双方应不应该就恋爱期间的花销进行一个清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2024年彩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包括“见面礼”、“见面钱”、“改口费”、“下礼”等具有缔结婚姻目的的给付。此外,还包括“香火钱”、“离娘钱”、“三金”等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贵重物品。
2.彩礼返还的原则: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具体返还比例和条件如下: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未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而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指导案例
小方(化名)和小程(化名)原本是一对甜蜜的情侣,相识了仅仅一个月就在一起了。小方经济条件不错,经常给女朋友转账、买东西。
在恋爱两年多期间,小方前后给小程转了500多笔可查询的账单,动不动就是“5200”、“1314”的转账,甚至还有超十万的,所有累计竟然超过了140多万元!
当时正值甜蜜期间,小程也理所当然的收下了,就当是促进两人感情更进一步。但谁知两人并没有走到最终,终于在恋爱两年后,双方分手了。
分手后,突然一天,小程接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经过咨询后发现,竟是前男友小方起诉了自己。
原来分手后小方对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个统计,发现金额巨大,没有了感情的小方认为小程需要返还自己这笔开销,于是小方以撤销赠与为理由,将小程告上了法庭。
小方认为,此前的所有转账都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两人最终没走进婚姻的殿堂,这份赠与就理应退还。且都不是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
核心点:恋爱期间的花销,分手后需要两清吗?
1.小方和小程在谈恋爱期间,小方在小程生日所转账的带有“5200”或者“1314”此类特殊金额属于两人之间为培养感情的正常消费金额,属于你情我愿。且小方并没有表明这是以任何目的为前提得赠与
2.在小方和小程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已经进入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3.除开特殊金额的转账,小方还多次给小程转了高达十几万的正常金额的转账,且没有任何说明。
法院判决:
1.在谈恋爱期间,根据恋爱双方的经济情况,为促进感情的转账行为且为特殊金额的认定为纯属赠与,也是不含任何条件的资源赠与。小方在恋爱期间给小程的特殊金额的转账均是自愿赠与,因此这部分的金额小程可以不予退还。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要求受惠人退还。
小方和小程已经有明确证据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而最终两人并没有结婚,除特殊金额以外的正常金额的来往,小程理应退回部分给小方。尤其是巨大金额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小程归还小方40万元。
(来源:温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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