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然而,总有权利界线不清明的时候,哪怕是大公司,也少在这方面吃亏。今天以“红牛”为例,一同解析商标权的归属与授予许可。
来源:《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回顾】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是红牛品牌的起源,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是其签订的合资合同,成立的公司。
根据合同,泰国天丝公司需要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保障等服务。
双方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属于泰国天丝公司的资产。
对红牛公司只是授权了“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向其支付费用即可在不违反规定的范围内对该商标进行使用。
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量推广。才有了现在的红牛功能型饮料。
在中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先后布局了北京怀柔、湖北咸宁、广东佛山、江苏宜兴、贵州贵安新区、福建厦门等六个现代化标准生产基地。
红牛饮料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GMP和SSOP管理规范进行,并先后通过了多项认证,为中国红牛饮品的高品质和健康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也就在此时,红牛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提起了诉讼。红牛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
红牛公司认为两家虽然是合作关系,但是泰国天丝公司授权了其商标证,红牛公司在中国所做的成功已经可以另立门户,其泰国天丝公司应该反过来给红牛公司支付广告费。
但是,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请求,红牛公司并不满意这个结果,继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结果毫无疑问,仍然维持了原判。
【核心争议】
怎样才算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要获得商标权,必须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资质。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且在前期签署合同的时候,也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因此红牛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权的申诉,实际上均为泰国天丝公司所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红牛公司与泰国天丝公司之间就是属于商标许可的关系,双方经过合同签订,泰国天丝公司允许红牛公司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的名义进行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就归红牛公司所有。
三、值得注意的是,要想获得商标权,只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这两种不同方式:
1.原始取得:也称为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原始取得主要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经过核准注册获得。这种方式包括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使用或注册原则。
2.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商标权的继承。
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该商标权。
因此,红牛公司既没有原始取得也没有继受取得。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商标不属于红牛公司。
【个人看法】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红牛公司混淆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
商标权只能是上述的两种方式,不要以为被许可就意味着拥有,也许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人都会淡忘这个界线。但是真正追溯起来,就有得麻烦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