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问题?

文摘   2025-01-08 16:16   重庆  

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包含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个经常会被忽略的家庭共有财产问题。尤其常见于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一些老房子的赔偿问题。

家中人口多的,赔偿的金额或房产也相应较多,而在分配问题上就是一个难题。尤其是离婚的时候,家庭共有财产能不能被分割呢?

我们来看看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别: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不属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共有财产。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提供出资所取得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

三、要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家庭关系的存在是形成该项财产的前提,且需要生活在一起;

2、须以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共同形成,即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只有有收入的家庭成员才能成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3、家庭共有财产是为了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或生产的目的而形成的财产,如果家庭成员用自己的收入购置自己个人所需物品,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4、形成家庭共有财产须有家庭成员间主观上的共有意思表示。如果对某项财产,家庭成员都付出了代价,且也用于家庭生活之中,仅凭这些还不一定就能肯定它为家庭共有财产。

以上四个条件,一般认为是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标准,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特征。

用此标准去衡量,家庭共有财产可能是家庭的全部财产(个人生活用品除外),也可能是家庭中的某些特定财产。而家庭成员可能全部是共有人,也可能只有部分是共有人。

指导案例

大王(男)和小王(女)在经过长时间恋爱后,想要步入婚姻。于是两人在2010年10月13日结婚,婚后小王将户口迁到了丈夫家里,与其公婆和大王的兄弟姐妹们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在2014年的时候,大王跟家里人商量分家,并签订了《分家协议》,内容规定他们所拥有的位于百善镇某村的宅基地,

北边五间房产权归王父所有,东边五间归大王所有,全家对此都十分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

在2018年1月的时候,村里进行了拆迁,王父手中的产权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二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大王手中的产权分得二居室一套和一居室一套。

同年年底,小王和大王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拆迁所赔偿的一居室归小王所有,另外大王再给小王5万元整作为补偿。

但是这份协议只写了夫妻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小王认为,家庭财产也应该进行分割,王父与另外六个被告分割家产时未经过小王同意,应当再补偿小王50余万元。

核心点: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离婚时应该怎么分?

1.在此前分家时,签署了《分家协议》,小王不可能对这件事情不同意,不然就不可能顺利分家。因此,小王对王父的指控是无中生有,且分家后就不存在家庭共有财产

2.在拆迁事务是在两人离婚前就完成了签约,小王对拆迁内容是知晓并同意的,因此小王完全了解幅夫妻俩拥有的共同拆产份额;

3.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如表明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纷,小王签字画押就代表熟知其内容。

法律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家庭共同财产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或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具体可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小王的上诉。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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